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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将调整
新闻作者: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7-11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厦公积金〔2018〕27号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精神,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严格按照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予以规范调整。现就做好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8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2017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一律不得低于2017年12月份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
二、办理方式
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单位,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超过本通知月缴存额上限的,应从8月份起在缴存时予以抵扣,无法抵扣的,应追回单位多缴的部分。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份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目前,副省级城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均按要求规范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0日
厦公积金〔2018〕27号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精神,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严格按照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予以规范调整。现就做好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8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2017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一律不得低于2017年12月份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
二、办理方式
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单位,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超过本通知月缴存额上限的,应从8月份起在缴存时予以抵扣,无法抵扣的,应追回单位多缴的部分。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份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目前,副省级城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均按要求规范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