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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龙岩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比例上限12%
新闻作者: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8-06-20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金〔2014〕51号),为配合我省新版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上线要求,需对全市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完善和补录。同时结合我市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近期,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规范2018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及完善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通知,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具体要求
  (一)调整范围及政策规定

  1.本次基数调整的范围为我市2018年6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等文件规定, 准确核对和填报职工的月缴存额。调整后的职工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已纳入新基数构成中的上年度各项奖金、津贴、绩效,不得另行重复补缴。
  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管〔2018〕45号)要求,所有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龙岩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5.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单位可在5%至12%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
  6.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龙岩市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053元(2017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211元×3倍÷12个月≈16053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6053元×最高缴存比例12%≈192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852元。
  7.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50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75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50元)。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3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38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9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38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2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28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4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28元)。
  8.月缴存额的统一计算方法:月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先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再乘以2。如某职工月工资基数为2572元,缴交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12%,月缴存额应为618元(2572元×12%=308.64≈309元,309×2=618元)。
  (二)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
  1.请各单位填写《龙岩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表格一式三份,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各留存一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2018年7月10日前携带申请表到我中心办事窗口审核。
  2.中心窗口核定单位缴存基数后,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由单位递送至受托银行进行基数调整。
  (三)注意事项
  1.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可先向中心窗口说明情况,在2018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可以做一次性补缴。
  2. 如因单位经办人员失误,导致职工工资基数出现错误或者顺序颠倒,需要个别重新调整的,请单位经办人携带正确的调整基数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同上),以之前中心已经盖章的旧申请表作为材料附件,来中心窗口办理。
  二、完善、补录单位基本信息
  (一)完善对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
  (二)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表格一式两份,单位、受托银行各收一份),按填表说明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内容确认无误后,请在左上方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在中心窗口核定完缴存基数后,将调整基数申请表连同采集表一并交至受托银行,另一份自行留存。
  3.各受托银行负责检查单位信息采集表是否填写清楚、完整,并按月定期将表格交给中心窗口完成信息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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