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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户籍管理有所倾斜和变化●子女可就近上学●享有基本的卫生计生保障和社会保障
在厦租房,您可享多重福利
我市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 袁舒琪)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子女可就近上学,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厦门租房居住,可以享受这些福利了!日前,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建设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在厦租房可享受在厦门公积金提取、户籍管理、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方面的优惠。同时,根据《若干意见》,我市还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若干意见》的印发,意味着我市将进一步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年底前至少建成2000套园区配套租赁公寓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途径。作为全国12个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之一,我市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若干意见》指出,我市将按照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出让一批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推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同时,积极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竞买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集体预留用地指标内的租赁住房,并按市场化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今年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首次纳入体系,我市计划推出5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总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上周已经成功出让了首宗位于两岸金融中心片区的租赁住房用地。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将优先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新建租赁住房,加强园区配套租赁公寓建设。《若干意见》明确,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总体规模,我市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在厦租房者可享配套服务
包括公积金提取、户籍管理、卫生计生、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
“让住房租赁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也是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在厦的租房者,可以享受多方面的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许多市民都会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来缴纳房租,《若干意见》中,可以提取用于租房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变高了——在本市无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配偶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和配偶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提取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月6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
住房租赁户籍管理方面也有所倾斜和变化。今后,承租人若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照户籍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若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居住证。
我市还将加强承租户的教育保障。《若干意见》指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父亲(母亲)所租住的片区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其适龄子女可向该片区的小学申请入学,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片区内学校或就近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符合我市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此外,在厦承租人无论户籍所在地,还都可以享受基本的卫生计生保障和社会保障,可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承租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在异地转移、接续,还可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
同步
个人出租住房
减征增值税
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我市还将加大住房租赁财税方面的支持,加大增值税优惠政策力度,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市还支持按政策对所得税进行优惠,个人出租住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内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还将给予一定奖励。
原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研究,由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1.按照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出让一批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推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新建租赁住房。积极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竞买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集体预留用地指标内的租赁住房,并按市场化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完善政府主导的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在逐步实现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基础上,面向本市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将在厦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新市民”纳入租赁保障范围,特别是优先保障教育、医疗、环卫、公共交通等从事城市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职工。
3.加强园区配套租赁公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总体规模,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二、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
4.支持将暂无安置需求的安置房、国有收储土地上的空置房屋、可供租赁的零星直管公房等存量房屋,交由专业化国有房屋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5.鼓励将个人和单位住房、城中村闲置房屋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6.探索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造模式,拓宽租赁房屋来源渠道。
三、完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
7.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力度。在本市无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配偶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和配偶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提取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月6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
8.完善住房租赁户籍管理。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照户籍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居住证。
9.加大住房租赁教育保障。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父亲(母亲)所租住的片区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其适龄子女可向该片区的小学申请入学,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片区内学校或就近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符合我市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10.加大住房租赁卫生计生保障。承租人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租人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11.加大住房租赁社会保障。承租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可以按规定在异地转移、接续。承租人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
四、加大住房租赁财税支持
12.加大增值税优惠政策力度。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13.支持按政策对所得税进行优惠。个人出租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内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
15.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及经营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16.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17.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建设及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
18.支持住房租赁建设及经营企业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资金来源。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意见执行。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等政策性住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中涉及义务教育、户籍管理、卫生计生等具体问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印发
2018年4月16日